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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西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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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  称: 竹西君
建立日期: 2006-05-12
个人自述: 世界是怎样的这一点并不神秘,
而世界存在着,这一点是神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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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授课纲目(三 ):修订版 (2011-09-20 22:34:13)阅读次数:28

第三讲          法律谈判的类型与策略

【学习目的和要求】这是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及重点章节,通过课堂讲授及习题练习,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谈判的两大类型,即竞争型谈判与合作型谈判,的概念、特点及其各自基本的战略战术;全面把握原则谈判或者说战略谈判的要义,并在谈判实践中强化自身对于竞争型谈判中压力的适用能力。

【学时安排】6学时

【课程内容】

一、竞争型谈判的战略战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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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周沂林:“隔离”,平等与否?━━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 (2011-05-18 17:48:00)阅读次数:47

【竹西按语】因为要带着学生阅读“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判决,在网络上无意中搜索到了周沂林先生写出的下文,拜读之后,收获甚大,可以作为理解该案的上好背景资料,特予推荐,并转载。

本文转载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2712。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483 [1954] ), 是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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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培云对外经贸大学演讲事件 (2011-05-17 00:15:00)阅读次数:70
以下全部来自“舶来品杂货铺的博客”
博主按:2011年4月18日,凤凰网博报主办的名博校园行活动首场在对外经贸大学举行,著名青年学者熊培云做主题为《青年中国说:这个社会会好吗?》的演讲。不料其间风波不断。先是活动开始前突遭校方杯葛,原本面向500学子的演讲被改在一个只能容纳30人的办公室举行。演讲结束后,与熊培云一座之隔对外经贸大学学工处副处长樊泽民当场向熊开炮,并要求速记员不要记录自己说的话、现场记者不要拍照。致使演讲后互动环节取消,原本两个小时的活动惨遭腰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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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使命 (2011-05-12 20:09:00)阅读次数:90

不得不承认,中国正在逐步走向良法之治!

浏览网站,突然发现已经于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将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也意味着针对盗窃金融机构与盗窃文物特设的加罚条款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它们并非如我所主张者以“违宪无效”的方式黯然退场,但毕竟它们退场了,这种退场或许意味着从宪法角度思考刑法问题在未来特定的时间段中仍然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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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缪因知:最高法院为何能成美国政治风暴眼 (2011-04-27 16:46:00)阅读次数:82

【竹西君案曰】因知缪兄,素为鄙人钦服。才华出众,文采溢然,专攻金融法,旁涉文史,近日见其于公法方面也是兴味盎然,且见解独到,较宪法学界诸多人等更了解宪法。如若不信,有下文为证,特荐!

 

           近期国内译介了不少阐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运作的专著,在资料占有和学理剖析上都颇有可观之处。而今年上海人民出版社推出的《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一书出自最高法院研究翘楚奥布莱恩教授之手,更是酣畅淋漓地向我们揭示了华盛顿那座大理石殿堂中9位法律巨子之间的互动是如何受制于社会上更大范围的权利斗争,又是如何在这个大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掀起滔天风暴的。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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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课程授课纲目(三) (2011-04-27 14:02:00)阅读次数:118

第三讲  游戏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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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老师,却不再理解学生 (2011-04-10 21:01:00)阅读次数:182

当我还具有学生身份的时候,我总感觉自己有能力做学生代表,去向老师反映问题。那时,时刻觉得:如果我是老师,我会如何如何!

等我自己真的成为一名老师,我发觉自己那时只是在做一个孩提的梦。我的学生和作为学生的我的心理距离,与现在的我和我的梦的距离,一样遥远。我不理解他们,正如我不理解自己。

也正是在这时,我突然触摸到了我的恩师的伟大,他是克服了多么巨大的障碍方才用理性的力量吸引住了那只盲目乱飞的蝴蝶。进而羡慕他,作为一个老师,他竟然找到了像我这样没有功利心的学生;而在这里,似乎我却远没有这样的幸运。

不务正业,不可避免地成为现时代教师的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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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政部:墓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 (2011-04-05 09:09:00)阅读次数:71

八字评语:死不安宁,活不安生。

以下转载于:http://news.sina.com.cn/c/2011-04-05/010322237234.shtml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

  据介绍,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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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授课纲目(二) (2011-03-08 09:48:00)阅读次数:190

第二讲 谈判前的准备

小游戏:尽可能多的赢钱

一、全面的准备工作的重要性

二、自我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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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课程的授课纲目(一) (2011-03-02 19:04:00)阅读次数:243

白斌案曰:本学期受中心委托为法律硕士讲授《法律谈判》课程,因本人对谈判素有兴趣,故而欣然应命。由于本课程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将授课纲目粘贴于下,乐与同行学友积极交流,共同探索本课程的教学方法,推进我们对于法律谈判理论的理解和把握。

                第一讲   谈判与法律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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